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34940835F。
法定代表人:*家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地星城**楼111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6305539A。
法定代表人:瞿社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