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行初38号

原告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34940835F。

法定代表人杨维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友幸,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丰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37682。

法定代表人胡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凤忠,男,该局社会保险管理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支杨,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胡向林,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国荣,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支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  邓继茂

人民陪审员  杨彦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彪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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