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527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花玉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