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1396号
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秀水大厦1108。
法定代表人:贺志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彦亮、段豪豪,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中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