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奥科达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1390号
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63号秀水大厦1108。
法定代表人:贺志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彦亮、段豪豪,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奥科达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南洺河工业聚集区(石洞乡三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韩建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奥科达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