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4405号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