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3民初743号 原告: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 住所地:商都县七台镇政府西附二楼。 负责人:***,男,任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任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 负责人:***,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620元,由原告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