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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州方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7民初2776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台州方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池广滨。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台州方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