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某某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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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419号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大厦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2371813G。
法定代表人:蔡泰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妤婷,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南中南路10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ARJD12。
法定代表人:叶树唐。
被告:浙江聚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滨西路曙光大厦606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HCXHA1B。
法定代表人:叶松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县弘创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东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QKP827。
法定代表人:林苏迎。
被告:浙江瓯海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火车南站北边综合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50505951W。
法定代表人:黄敏祖。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顺县弘创建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瓯海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29元,减半收取4464.5元,由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