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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数码科技广场一楼10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71813。

法定代表人:蔡泰瑞。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500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浙CZ××××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0年06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尚欠货款435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手段,但尚未到案。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继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