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元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4民初80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元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商业步行街紫晶城中天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50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元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以被告宜昌元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年5月31日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本院决定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