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有恒。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到位金额为252,26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5,000元,剩余197,269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文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