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11楼04、05、0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2年9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52039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15203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1081执6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