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民初59号
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东岗村牡丹宫路鑫华化工市场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73591805P。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河南昌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岩
书记员孙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