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461号
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社区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3130495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河南昌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东岗村牡丹宫路鑫华化工市场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7359180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昌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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