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5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评估费393935.7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捕,所有厂房、机械设备均公安机关查封,经网络查控,其所有账户均被公安机关冻结。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
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石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评估费393935.77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