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
法定代表人:吴井奎。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中创国际城3幢3号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占杰华。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庭,江西秦风(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望,江西秦风(赣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花,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萍,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琴,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审被告:杨大勇,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雪花、李艳萍、***及原审被告胡琴、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149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陈小奇
审 判 员  沈象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