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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1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邵友忠,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左溪镇青竹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79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对二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二、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对***罚款5000元、对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四、对被执行人***在泰顺县双丰水电站33.3333%股权进行了轮候冻结;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帕萨特轿车轮候查封。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持有的泰顺县双丰水电站33.3333%股权均为轮候查封、冻结。另外,二被执行人住所均不在本辖区,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线下核实,且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值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7990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03执1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