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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执异1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双塘张家塘街**。

法定代表人虞优珠,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双余,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友忠,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瑞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邵小燕,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邵昊燕,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采石路**财富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黄嫦萍,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国志,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住所地舟山市勾山街道康腾路**iv>

法定代表人:洪哲峰,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昕,系银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蔡丽娜,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张炳,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虞亚芬,女,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虞亚儿,女,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冬洁,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贺军波,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冬洁,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林素琴,女,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冯满君,女,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刘赛芬,女,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乐召平,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丁剑雁,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王万儿,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刘惜儿,女,汉族,1949年6月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於红儿,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郭昌海,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周海珍,女,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小燕与被执行人**、周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协助执行人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浙0903执1857号之一、(2016)浙0903执1857号之四、(2017)浙0903执1020号、(2016)浙0903执1857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认为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结算后方能确定是否存在协助执行的实际金额,现异议人认为结算最终金额为0元,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协助上述四份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工程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9日举行了两次听证。异议人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余、申请执行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申请执行人张雷和贺军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冬洁、申请执行人邵小燕、邵昊燕、蔡丽娜、虞亚芬、虞亚儿、林素琴、乐召平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炳、冯满君、刘赛芬、丁剑雁、王万儿、刘惜儿、於红儿、郭昌海和被执行人**、周海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乐召平未经合议庭准许中途退出执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异议人享有的权利,现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张佩勇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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