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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903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011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7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童 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