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山***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浙090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48号5层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4101577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慈利县零阳镇白***会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QJ2B4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慈利县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M2P3F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山***园有限公司、慈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2023)浙0903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6万元,并支付1014233.33元(按约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之后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四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43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642元。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终结执行,因四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又于2024年2月21日恢复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山***园有限公司、慈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公司所在地法院调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不动产,位于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州花园5幢1**1001室,***名下有车牌号为×××***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云山***园有限公司、慈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未在经营。 鉴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3840.83元;2、对***、***限制高消费;3、拍卖***名下位于湖州市长兴县长洲花园5幢1**1001室不动产,拍卖成交价为1440000元,清偿第一抵押权人借款本息774311.42元,清偿第二抵押权人借款本息396137.5元,并支付税费及物业费48830.67元,评估费9173元,拍卖服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439元,二抵案件受理费3810元,执行费18642元,剩余执行款171656.41元;4、依法查封***名下车牌号为×××***牌汽车,该车辆目前暂时去向不明。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截至2024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共受偿185497.24元,剩余借款本金、律师费合计424502.76元及利息未被清偿。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43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642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于2024年6月1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云山***园有限公司、慈利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903执恢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