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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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929号
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进士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4407272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68787024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起航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