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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鑫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民终1595号
上诉人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鑫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祥恒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志刚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  彭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