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96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盛锦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定中门街道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8幢1**8-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盛锦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