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921号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东泰城市之光小区3号楼二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丽碧,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2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