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921号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东泰城市之光小区3号楼二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丽碧,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2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