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91号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东泰城市之光小区3号楼二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丽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2848元,申请人西安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