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43号
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宇辉钢材市场(香积大街)北区东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万达广场2甲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
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173010.62元,保全标的为1173010.6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173010.6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173010.6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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