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宇辉钢材市场(香积大街)北区东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万达广场2甲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
申请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4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173010.62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1173010.6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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