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0938号之二
原告:上海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2号市场内2052室。
法定代表人:张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龙,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
法定代表人:胡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71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7,94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罗圣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