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金泰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9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新0109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2900.0元(其中案款200000.0元、执行费29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