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23695号
原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森,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5536.96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8月25日起,原告与被告共计签订七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阀门,并约定收到全款后15天内发货,发货后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阀门,但是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和《对账单》,确定被告欠付货款为465536.96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5536.9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5元,由被告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同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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