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鄂1125民督270号 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NUW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新九号2-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60184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与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无为比亚迪项目订立橡塑绝热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橡塑绝热板材。合同对相关材料规格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以实际出货为准,价格含运费及增值税发票及每批次材料到项目后下月30日前付清全款。后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4日,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供货,期间货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申请人出具的金额为1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故被申请人共下欠申请人1132522.55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申请人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132522.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32522.55元。 申请费499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强生(西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亦随上述欠款支付之日一并给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