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941号
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
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东街道东上村大塘2号;
被告***,
江东街道东上村大塘2号;
被告***,
稠城街道新马路16号;
被告**,
城街道城中中路50弄1号b幢204室;
被告***,
江东街道东上村前大路2号;
被告***,
婺城区八一北街1055号,现住金华市怡景园1号楼701室;
被告东阳市飞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号4
楼;
法定代表人**龙。被告义乌市飞鸿宾馆,住所地义乌市绣湖西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飞、***、***、**、***、***、东阳市飞鸿建
设有限公司、义乌市飞鸿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
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