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29号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161XC。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0310T。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1号龙宝花园2幢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7WN40R。
负责人:林誌杰。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部分款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7.4元,减半收取计5228.7元,由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清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