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3622号
原告:东莞市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玉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柏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键,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芳,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为福建省平潭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东莞市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原告东莞市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6657元,减半收取8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丽华
审判员  龙 为
审判员  白 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秀萍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