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执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60609。
法定代表人:汪海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沣、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0310T。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华,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798892749。
法定代表人:柴瀚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489443.9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增加工程量报酬915086.1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7日前付50万元,2022年1月17日前付50万元,剩余执行款定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5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