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梅,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张碧鑫,男,1963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煌,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碧鑫、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袁玉泉
人民陪审员  林金木
人民陪审员  陈新计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