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塔吊已拍卖,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2015)桃商初字26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