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2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