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11民初1721号
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蛤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良种场村环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5.50元,由原告辽阳市永源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