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2民初38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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