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2民初38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