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653号
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信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169152229R
法定代表人:杨作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怀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9589W
法定代表人:赵吉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法务。
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理由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青平城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青平城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服务的对象是胶州火车北站ZH-1标段铁路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本案涉案铁路工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境内,属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青平城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