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汇功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6执异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德山与被执行人刘合山、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山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宗德生、山东汇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汇立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黑1024执恢141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黑1024执恢1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扣划东宁汇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90500.39元返还异议人。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异议人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宗德生、山东汇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汇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洪喜 审判员  解本君 审判员  宋明环
书记员  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