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恢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作朋,男,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杨复瑞,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山东省梁山县人,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担保人杨复瑞名下有铁运牌大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杨复瑞名下的铁运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协昂
书 记 员 李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