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恢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作朋,男,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杨复瑞,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山东省梁山县人,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协昂
书 记 员 李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