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根河市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作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学,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根河市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訾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根河市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根河市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785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国山
审判员  陈伟平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蕊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