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23民初76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方正县。
第三人:哈尔滨龙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龙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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