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3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静,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效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A13地块维修单、排水倒灌维修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视频、维修工程量确认单等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居文
审 判 员张 熠
审 判 员周 向 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 超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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