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南少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鸿超,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陕1002执403号执行通知书,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执行异议。

经查,本案在第一次执行中,已将执行标的承揽报酬96340元及诉讼费2171.5元给申请执行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领条上注明该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结案通知书。2021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陕1002执异7号民事裁定书:异议人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限期内未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众燊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涂传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席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