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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69号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新**酿溪镇新涟街。 法定代表人:刘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夏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缺席判决。